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上海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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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也是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上海法院主动融入大局和中心工作,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先后出台服务保障上海贸易中心建设、科创中心建设、营商环境建设、航运中心建设、自贸区及新片区建设、金融中心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更好推进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金融、破产等审判工作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公布一批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经查,公司的核心资产是服装品牌和商标,如进行破产清算,资产价值将大幅贬损,在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难获清偿,7000余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将归零。因公司的品牌在主流电商平台仍具有知名度,具有重整价值,法院于2023年9月裁定对某服饰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方案聚焦产业转型和核心品牌建设,保障可持续发展,剥离资产所得将全部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偿债资金预计近3亿元。法院指导管理人持续保持与沪港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严格遵循沪港证券监管规则,详尽披露重整进展、草案内容和临时股东会信息,确保重整程序合规、公开、透明。通过沪港两地信息披露平台共发布各类公告215份,并获得香港证监会授出的同意免除投资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清洗豁免函》。2025年4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5月,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积极转型和品牌焕新,公司有望彻底脱困重生。
被告人齐某、姚某在担任某国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期间,事先分别由配偶、关系人持有某私募基金股份。为获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事先要求某国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交易系统中的价格偏离阈值触发响应措施由“禁止”修改为“预警”,后二人利用分管和负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开展做市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某国有证券公司持有的某生物制药公司股份在市场价为60余元的情况下,以23.11元的低价向某私募基金先后转让98.8万股。所涉操作均触发了系统监控,但因响应措施仅为预警,故交易未被禁止。后在某私募基金抛售该生物制药股票时又指令交易员在新三板交易市场以市场价大量买入该股票,实际做市买入占比87.04%,二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761万余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刑事审判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本案聚焦证券领域新型贪污行为,以“低价转让+高价接回”的对向交易模式为典型,确立“犯罪金额以资产转移时损失为准”“按实际获利比例认定个人责任”等规则,为惩治隐蔽性利益输送行为提供了裁判指引。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国有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的行为,不仅是对国有财产的有力保护,更是对金融市场诚信基础的一次加固,通过精准界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释放了人民法院对金融腐败“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从根本上增强了境内外投资者对上海金融市场透明度与公正性的信心,对营造稳定透明的金融法治环境、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公开承诺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制度,2019年修订证券法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增设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激活了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法条的适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以裁判规则填补法律空白,明晰了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属性判断标准,确立了不履行公开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裁判路径,也实现了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的良好效果。违反公开承诺民事赔偿制度的落地,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惩治了资本市场中“忽悠式”“欺诈式”承诺行为,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安全感与投资信心。该案围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局,以高质量审判回应资本市场制度创新与法治保障需求,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诚信化的金融生态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审理法院认为,在《委托持股协议》签订之前,某投资公司已持有某微公司股份,某微公司也已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应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均已知道某微公司正积极策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对外隐瞒股份转让和股份代持信息的一致意见,以便于某微公司顺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该合同显然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发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秩序,因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委托持股协议》《协议书》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量市场因素、代持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贬值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决某投资公司向某合伙企业返还股份转让款,并仅给付部分酌定收益。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重要投资决策的依据。代持行为导致股权结构模糊、披露失真,直接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证监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完成代持清理。该案中,法院否定了合同双方在上市辅导期间向交易所、监管部门、潜在投资者隐瞒股权代持的行为,认定《委托持股协议》《协议书》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与公司法关于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立法精神相符。该案通过明确的裁判规则切断了经营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规避监管的路径,不仅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传递,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信心,是司法高质量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助力形成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生动实践。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1月,两公司签订《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某运输代理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贸易公司仓库。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2024年11月,双方就上述费用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某运输代理公司以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及部分内容约定不明为由,否认上述仲裁协议效力。某贸易公司遂诉至上海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符合航运案件规律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建设精确定位船舶所在地,提高财产查控效能;加强航运案件执行的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联动,依法灵活实施扣押,维护航运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本案是运用“即扣即调即放”机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及时兑现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利用科技手段精准找船、依法扣船、高效放船,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债务人因扣船导致的船期延误、港口费用叠加等衍生损失。该机制的成功落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巩固了司法保障基石,以法治化手段提升了航运要素集聚的吸引力与竞争力,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规则衔接、服务效能上实现更高水平的突破。
某试验设备公司专业从事新能源、新材料专用测试设备等研发,获评“专精特新”企业,系案涉13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为获得融资,某试验设备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就上述专利两年期独占许可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了“许可-反向许可”交易结构,并设立专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该公司先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将上述专利的两年期独占许可权及转授权权利授予某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对方一次性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某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授权后,又于当日签署《独占再许可协议》,将案涉专利独占再许可给某试验设备公司,约定分期支付再许可使用费。双方通过《确认书》明确了费用支付安排共计24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双方另行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将案涉专利出质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就该质押及前述专利许可均进行备案登记。某检测技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某试验设备公司自第18期再许可使用费应付之日起欠付,某融资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就合同性质有明显争议。某融资租赁公司认为,案涉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即便不构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应为融资租赁合同。某试验设备公司及保证人认为,双方间真实意思表示为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对案涉专利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技术资料交付、技术指导等作出约定或实际履行,不符合专利许可合同特征,交易结构亦与借贷法律关系中单纯的资金融通存在明显差异。从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来看,双方通过支付许可使用费及分期支付再许可费安排,实现了“融资”,交易中专利独占许可权的许可和反许可安排符合售后回租型“融物”特征。合同还设定了符合融资租赁要求的担保,包括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故案涉合同以专利许可为名,但性质实为专利融资租赁合同。法院综合租赁物特定性、价值评估、租金构成、风险防控等要素,认定案涉专利融资租赁主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等从合同均合法有效。据此判决某试验设备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优先受偿案涉专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某检测技术公司、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和延伸各项审判职能,促进与科创中心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建设。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常陷入“有技术、缺资金”的困境,制约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本案系《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出认定,是司法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积极实践,通过分析合同性质和效力,提炼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司法审查要点。在浦东引领区建设与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背景下,本案裁判有效回应科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助力“知产”成为“资产”,为更好服务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提示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直接关系到AI创作与应用的法律边界,是全球科技创新竞争背景下数字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本案是上海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创中心进程中,司法主动回应人工智能前沿技术挑战、护航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严格遵循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核心原则,以独创性为标准,将法律审视的焦点从AI的生成结果转向创作起点,明确认定案涉提示词不构成作品,既有效避免了不当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抑制技术创新的风险,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突破与场景应用留下了充足的制度空间。案件裁判与上海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的内在要求相契合,为全国乃至全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上海样本”。
张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BI顾问,月薪25000元。该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为客户规划数字化指标体系&BI系统建设,张某担任项目经理,项目交付日期为2022年11月。后该项目延期,张某仍未在第二次交付期限2023年1月前完成项目。2023年2月,公司辞退张某。为完成案涉项目,公司于2023年3月重新招聘BI岗,于2023年8月将案涉项目以50000元外包给案外人。外包公司在梳理张某在职期间提交的源代码时发现,张某所提交的核心代码中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内容,与实际业务指标逻辑不符。据此,某信息科技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因其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448954元。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蔡某作为中立评估专家,经评估认为张某项目管理存在失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缺失且监管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