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披露错误事例汇总(摘自证监会历年会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计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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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主体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以获得融资的交易,部分上市公司未从报告主体整体层面充分考虑其是否承担一项合同支付义务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而是直接作为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未丧失控制权)的权益易,将结构化主体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处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向有限期限的信托计划转让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不丧失控制权),同时认购该信托计划中的全部劣后级份额,导致需要合并该信托计划。从合并报表角度看,实际并未处置子公司股权且不会产生新的少数股东权益,并且由于信托计划为有限期限,在合并报表层面相当于其承担了一项在该信托计划清算时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进行清偿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确认为金融负债。
具体事例: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 28%股权,委派董事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约定后续有权以固定价格将股权回售给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在对该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时,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以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签订了回购协议为由,错误地将控股股东承诺回购金额所对应的收益确认投资收益。上述投资安排中,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的远期回售安排,实际为双方约定的看跌期权,该看跌期权的对手方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对手方为不同主体,上市公司应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后续计量,而不应将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作为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具体事例:个别上市公司与其他方约定共同投资矿山项目,上市公司不参与矿山项目实际运营,仅取得项目部分收益权。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约定当其他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其他方应按上市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回购上市公司持有的收益权,回购日前上市公司已取得的收益仍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基于回购协议,认为如果其行使回购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因此将取得的矿山项目收益权作为其他债权投资核算。对于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应首先判断其投资获得的是一项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如果上市公司无需参与该矿山项目的运营便可取得相关收益,应将其确认为一金融资产,否则为无形资产。如果判断为金融资产,则由于该收益权的合同现金流量取决于矿山未来期间的收益情况,属于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因此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具体事例: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个别上市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持有被投资单位的优先股,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优先股相关特征而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实务中,优先股协议条款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嵌入衍生条款以及固定股息率的强制分红、强制赎回等条款,导致从发行方角度优先股并非整体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相应地从投资方角度不满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具体事例:个别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共同收购子公司时,关联方将所持子公司少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行使,并约定在后续 6 个月至 30 个月内,上市公司以固定价格加年化利率收购关联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按照本次收购的对价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此为合并成本计算确认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关联方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上述交易中,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将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同时,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实质上是否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若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不拥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再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而应将上述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以此为基础计算确认商誉金额。反之,若少数股东实质上仍拥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上市公司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具体事例:有的上市公司因原实控人对公司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回收情况提供了保证,因此在确认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时,错误地以原实控人保证金额为限冲回了预期信用损失;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企业同时存在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且双方未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该上市公司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错误地以相关应收应付抵减后的净额为基础计量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其原实控人单方面提供的担保、以及同时存在应付客户款项等增信情况,应分析有关增信是否构成应收款项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例如原实控人担保是否构成对原应收款项合同的实质性修改并成为修改后新的应收款项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应收款项存续期间内可执行的法定抵销权等,若有关增信无法构成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则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独立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将增信金额直接抵减预期信用损失。
具体事例:公司应根据混合工具中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是否紧密相关,判断是否需要将嵌入衍生工具进行拆分并单独计量,除非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未根据上述规定对混合工具进行分拆,或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例如,某公司受让一项海外石油合作开发项目在特定期间的收益权,投资回报以该项目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定,不受该项目分红决策及股利分配的影响,且该收益权投资不享有海外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的剩余权益。因此,该收益权投资应认定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的债权投资。同时,由于该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债权主合同并不紧密相关,除非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否则应将其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从债权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但该公司对将该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仅将其整体作为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处理,在财务报告中也未对该项重大投资的性质及其会计处理依据进行任何说明。
具体事例:部分上市公司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层次: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市场法的估值技术计量,相关输入值包括市净率、流动性折价等,但将其划分为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流动性折价为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使用该流动性折价对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调整,如果该调整对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则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被划入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以按照第三方估值报告估计公允价值为由,将非上市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二层次。企业使用了第三方报价机构提供的估值,应当了解估值服务中应用到的输入值,并根据该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层次,而不是简单作为第二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