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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中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一、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不存在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 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四、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 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 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一、本公司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 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 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 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 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五、本公司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 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 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 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 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四、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 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本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一、本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 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 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 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 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六、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 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 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 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 确认存在虚假,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 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 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本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本企业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企业为本次 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 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六、本企业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 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 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 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 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业 务、机构、财务独立。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继续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财务方面独立,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 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
一、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 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规范签订协 议,按照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 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非法转移或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为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五、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六、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 股股东的地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股东会对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本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回避表决的义务。 七、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 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本企业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且由本企业在班子 成员任命、董事委任、战略规划以及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上实现控制的企 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下同)不存 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实质性竞争业务的情形。在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 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实质性竞争业务的 其他企业进行投资。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企业 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予上市公司。 四、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将不与 上市公司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暂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亦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在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间”)内,如本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次交易期间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届时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股份包括本企业目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本次交易期间因上市公司分 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企业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 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了所需的全部审批、评估、备案及其他必要程序(或取得合法有效的豁免) 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 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 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之前, 或终止 非经上市公司同意,交易对方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 利。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 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交易对方将审慎尽职地 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 五、交易对方承诺根据届时相关方签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交易协议及时 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六、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交易对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 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 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 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 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 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本公 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 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 认、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 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主要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 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 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主要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主要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 控制人(如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主要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 控制人(如有)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 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 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本公司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一、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本公司为本次交易 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 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 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六、本公司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 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 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 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 确认存在虚假,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 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情形。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二、本人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 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 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 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六、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或 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 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 存在虚假,涉及违规行为的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需发出股东会召开通知,若无法按时发出股东会召开通知,则本次交易可能将被取消;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交易双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存在因交易各方在后续的商业谈判中产生重大分歧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此外,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需时间,若相关事项无法按时完成,或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


